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雁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东博医药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执行人衡阳市粮食局,住所地衡阳市X路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5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衡阳市粮食局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粮食局银行存款x.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史成奎
执行员吴启怀
执行员康树林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