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子印,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孔祥玉,新乡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乙、王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返还。
审判长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陈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