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在民权县X镇岚清阁吃饭时因琐事与北关镇X村民崔xx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用铁马勺将xx军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xx的陈述,证人郑某、钟xx的证言,民权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证书、领款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扈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怀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