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甲,男,生于1964年3月6日。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女,40岁,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鞋厂家属院
被告周某某,男,现年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提出已与被告周某某和解,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哲
审判员谭猛
审判员李鹏飞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