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已与被告朱某在宁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卜牛顺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