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某某
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柳市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柳州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鹿寨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x.82元整(银行帐号: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邹洪
执行员王有才
执行员覃启春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韦世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