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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孟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梁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孟某某、刘某某欠原告x元。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5月X号前偿还原告x元,余下的x元被告刘某某在2009年6月X号前还完。孟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孟某某、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韩明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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