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蒋XX偿还李某借款x元,利息x元,共计x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XX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精神,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