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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湘潭市湘亿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428号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立伟、向某某,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湘亿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大同花苑梅园X栋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主任,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湘潭市湘亿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审判员李习泉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购买了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湘沪大厦X号门面并取得了相关权证。2009年,湘潭市湘亿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受湖南福鑫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湘潭市商务中心核心区项目的拆迁人,拟对原告门面进行拆迁。2009年3月9日,被告湘潭市湘亿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门面上用红色油漆写下多个“拆”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湘潭市湘亿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在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湘沪大厦X号门面的前期拆迁工作中给原告造成的不便表示赔礼道歉,原告予以接受。

二、原告郭某某自愿放弃赔偿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湘潭市湘亿房屋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过伟国

审判员雷达

审判员李习泉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谢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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