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莲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东,上海市锦天城(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百莲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麦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百莲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考虑到诉讼风险为由,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百莲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百莲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94元,由上诉人上海百莲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