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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略)。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略)。

原告周某某就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4日诉至本院。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7月登记结婚,1994年3月生育一女曾某。婚后,由于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曾某由原告抚养成年。

被告曾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曾某由周某某抚养成年。

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5月1日,双方自愿到澧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曾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二人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自2006年始,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4月14日,原告周某某诉至本院,诉争发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某某与曾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曾某由周某某抚养,周某某自愿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曾某某有探望曾某的权利,周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炎初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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