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土家族,文盲,无业;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16日20时许,冯某某、丁某某、程某(均另处)在本区X镇东海广场处与王某某等人发生言语争执,后被告人陈某在程某的纠集下,持弹簧棍与冯某某、丁某某、程某、程某(另处)一起殴打王某某。随后,被告人陈某和程某、程某离开现场至一旅馆内取得砍刀,并驾驶电动车返回现场将砍刀交给冯某某、丁某某,冯某某、丁某某即持砍刀追砍王某某、戴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部、面部、右上臂、背部裂创,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戴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胸部、左上肢裂创,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某、戴某某的陈某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田某、罗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冯某某、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照片;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聚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缪军

书记员周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