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甲,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陶某乙,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陶某丙,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陶某丁,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与被告陶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0元由原告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负担。
审判员施惠康
书记员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