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某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周某某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交了借据,证明被申请人石某某截至申请日止,尚欠申请人周某某借款x元。现要求被申请人石某某偿还借款x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石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某某借款本金x元,并负担申请费100元。

被申请人石某某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谭洪妮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