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周某某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交了借据,证明被申请人石某某截至申请日止,尚欠申请人周某某借款x元。现要求被申请人石某某偿还借款x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石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某某借款本金x元,并负担申请费100元。
被申请人石某某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谭洪妮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