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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彭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11月6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07年6月至8月分别向股票账户存入人民币x元,现要求依法分割。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彭某于201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股票折价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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