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彭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11月6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于2007年6月至8月分别向股票账户存入人民币x元,现要求依法分割。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彭某于201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股票折价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