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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法民一初字第19号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系衡山县广播电视台员工,住(略)。

被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08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廖朝晖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校对责任人:廖朝晖打印责任人: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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