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新乡高新技术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在新乡高科技术产业开发区X乡会计工作站的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杜敬安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