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x,女,……。
被告屠x,女,……。
委托代理人朱x,男,……。
原告冯x诉被告屠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长一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2000年左右,被告擅自在X室甲室天井内搭建水泥房屋,房顶距离原告窗口1.2米,并将两个空调室外机置于搭建房屋顶上,后在原告阳台下的外墙上安装晒衣铁架。今年8月,被告又在天井北面空间位置上方安装材质坚固的阳光棚,影响原告安全及晒衣。为此原告提出异议,被告不接受。被告的搭建对原告户产生安全隐患,并影响原告晾晒衣物,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拆除X室甲室天井内违章搭建的房屋及晒衣铁架,恢复围墙高度。
被告屠x辩称,多年前被告因居住困难在天井内搭建简屋。今年6月被告重新装修,将西边围墙砌高,在南间屋檐处安装阳光棚。原告起诉后,被告将砌高的围墙及晒衣铁架拆除;搭建的阳光棚暂时拆下不装,愿意降低高度和宽度后重新安装。天井中的房屋不影响原告生活和安全,不同意拆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原告为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为同号X室甲室南大间房屋承租人。多年前,被告在X室甲室天井内靠南面搭建房屋一间,东西侧利用天井围墙,北侧距离南大间留有约1.2-1.5米空间,水泥浇注房顶。后被告在原告南阳台下的外墙上安装一个晒衣铁架。2009年6月,被告把天井西面围墙砌高,在搭建房屋与南大间的空间上方安装阳光棚,棚与搭建房屋相连接。为此,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搭建对原告居住安全造成影响,起诉要求判如诉请。
审理中,因被告自行拆除围墙加高部分及晒衣铁架,原告撤销部分相对应的诉请。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整改通知书,被告提供的公房租用凭证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人行使物权时不应给相邻方权利人正当行使物权带来妨碍、产生严重影响。被告在X室甲室天井中搭建房屋虽系对天井专有部分的利用,但该房屋屋顶距离原告户阳台距离较近,可能给他人攀爬提供便利,从而给原告造成被盗等安全隐患。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拆除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屠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甲室天井中搭建的房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欣
书记员邓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