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因本案于200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X、魏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X及其辩护人朱X、魏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日3时许,被告人林X乘坐出租车至本市X路、平型关路口后,拒付出租车车费,并殴打出租车驾驶员,当民警张X前来处置时,林X咬伤民警右手无名指,经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林X到案后,己赔偿医药费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的陈述笔录、证人陈X、王X、宋X、冯X等人的证言、出租车车费单据、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和收条以及被告人林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X系初犯,到案后有认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