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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自家对面的公路边,因琐事与本村村民马XX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中梁某某用铁耙将马XX的左肩部打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XX的左肩部伤属轻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人熊XX、刘XX、叶XX、刘XX、张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铁耙的照片、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赔偿款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梁某某已经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颖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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