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东升,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信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原审被告信阳市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东升,被上诉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余继田
代审判员吴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