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倩,河南法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振云,息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项某甲、吴某乙、项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项某甲、吴某乙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司倩,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魏某、方振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某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余继田
代审判员吴某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