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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甲、吴某乙、项某丙与吴某丁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倩,河南法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振云,息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项某甲、吴某乙、项某丙因与被上诉人吴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项某甲、吴某乙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司倩,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魏某、方振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某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余继田

代审判员吴某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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