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七星灿(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庞某甲与被上诉人庞某乙、何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庞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建华、被上诉人庞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进良,被上诉人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永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颖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