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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298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于2007年夏天的一天中午,伙同路绪青、朱海玲、张秀花、张爱国(均已判刑)等人在民权县X镇“明慧饭店”吃饭后,张秀花在该饭店门口与拉化肥的北关镇X村民海XX挑起争执。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对海XX的妻子潘XX进行殴打,路绪青强行将海XX的机动车开走,并以朱海玲的金项链丢失为借口,以自己是爱滋病人为要挟手段,敲诈海XX现金5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路绪青、朱海玲、张爱国、张秀花、刘兰宣的供述、证人闫XX、朱XX、金XX的证言、被害人海XX、潘XX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实施犯罪中作用较小,属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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