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立新,河南天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县新星皮鞋厂,住所地叶县X路西口南侧。
代表人刘某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丁要谦,河南盐都(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赵立新、被上诉人叶县新星皮鞋厂代表人刘某丙及委托代理人丁要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该案中刘某亭系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之一,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其去世后,应当追加其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尚少辉
审判员石天旭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