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范某某。
上诉人张某、李某某与上诉人范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张某、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张某、李某某诉范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