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
被告天津华北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X路牛奶厂西水利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坤,江苏捷强(略)事务所(略)。
原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北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被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被告天津华北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祥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工程款以200万元结算,被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0月9日给付15万元,剩余工程款于2010年10月12日给付50万元,于2010年11月1日给付75万元。余款60万元,双方同意以鲁x号奔驰牌汽车抵款,于2010年10月12日交付。被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于2011年8月底前办理此车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指定的人员或单位名下。如该车无法办理过户,则被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仍给付工程款60万元,车辆退回。
二、被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逾期如未给付任意一期工程款,则加付违约金20万元。
三、被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如能从业主方就本案的工程获得损失赔偿,则向原告支付该赔偿款的20%。
四、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田源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