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民权县一洗头城内,看见一男子躺在沙发上睡着了,“大显牌769”彩屏手机掉在沙发上,便将手机偷走,经鉴定:手机价值9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郭××陈述,证人王××、郭××、张××的证言,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09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佟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