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廖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3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廖某某在民权县一洗头城内,看见一男子躺在沙发上睡着了,“大显牌769”彩屏手机掉在沙发上,便将手机偷走,经鉴定:手机价值9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郭××陈述,证人王××、郭××、张××的证言,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09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佟立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