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
负责人:杨某乙,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异议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某甲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2010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称: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第四次拍卖异议人所有的位于怀化市X路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怀房权证字第x号)超过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且该次拍卖价格低于法律规定的价格即低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依法确认其拍卖行为无效,并退还拍卖房产给异议人。
本院查明,异议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怀化市X路X号的房产(怀房权证字第x号)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的贷款抵押财产(房屋他项权证号:怀房他字第x号)。双方当事人协调一致后于2008年8月8日共同委托湖南怀化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2008年10月24日,怀化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估价结果报告:怀房权证字第x号房产价值为x元,同时在报告第十三条中载明本报告有效期为半年。2008年12月29日,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经三次公开拍卖,于2009年12月7日以452万元的价格将拍卖标的拍卖,自然人舒宏伟竞买该标的后,已支付了全部竞买款,并正在办理竞买财产的过户变更手续。
另查明,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原定于2009年7月6日的第三次拍卖会因湖南恒湘置业有限公司怀房权证字第x号房产租赁纠纷被本院2009年6月30日通知中止拍卖,2009年11月12日通知恢复拍卖。
本院认为,2008年10月,怀化诚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估价结果报告虽然载明有效期为半年。但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0款的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且半年的有效期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年的规定相悖,故本案评估报告有效期依法应为一年。2008年12月,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第一次公告拍卖时间为2009年1月17日,第三次公告拍卖时间为2009年7月6日,在一年有效期间内,故拍卖并未超过法定的估价报告有效期。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虽然四次登报公告拍卖,但第三次拍卖因拍卖标的物租赁纠纷被本院通知中止拍卖,故第四次公告拍卖实为第三次公告拍卖的延续,即恢复第三次拍卖。故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只举行了三次拍卖,本案拍卖标的物系申请执行人的抵押资产。452万的拍卖价格没有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两次降价后的保留价,并未低于法律规定的价格。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铁道支行系协商委托评估、拍卖,期间既未主张评估报告失效,也未解除或终止委托。应视为对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行为的认可。现竞买人已支付了全部竞买价款并已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异议人请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杨某平
审判员马国庆
审判员陈实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