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赛某(曾用名赛X),女,X年X月X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赛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被告人赛某自愿认罪,根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份,被告人赛某从网上购买三无产品“眼护士”等保健器材来到卫辉市,租用卫辉市X街X号门市,冒充郑州市爱威保健品公司员工,虚报“强丽”之名,宣传免费体验保健器材来招揽顾客。王某某、孔某某、赵某某等63名被害人得知可以免费体验保健器材便相继到该门市体验。然后,被告人便让缴纳押金将器材带回家体验三日,但当被害人交过器材押金后,被告人携款逃离卫辉。共诈骗人民币x元。现赃款已全部退出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孔某某、赵某某、丁某某等人的报案陈述,证人尹××、强×等人的证言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龙树清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