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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行初字第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

被告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隆回县三阁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隆回县X镇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工会主席。

原告钟某诉被告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己认为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方祝清

人民陪审员王某伟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彭湘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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