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杨XX(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道县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欧阳X(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
委托代理人何XX。
上诉人刘XX、道县XX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X、陈XX、杨X、杨XX、余XX、吴X因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杨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X及委托代理人刘XX、被上诉人吴X及委托代理人何XX、被上诉人陈XX、杨X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XX、余XX经传票传唤未予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