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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XX、道县XX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X、陈XX、杨X、杨XX、余XX、吴X因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杨XX(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道县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欧阳X(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XX。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

委托代理人何XX。

上诉人刘XX、道县XX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X、陈XX、杨X、杨XX、余XX、吴X因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X的委托代理人杨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X及委托代理人刘XX、被上诉人吴X及委托代理人何XX、被上诉人陈XX、杨X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XX、余XX经传票传唤未予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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