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监护人文某某(王某某的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曾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曾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黄某乙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1)芙民初字第60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户口和实际居住地均不在长沙市芙蓉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华容县人民法院管辖。且上诉人经营的儿童游乐场已关闭停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并将本案移送至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王某某受伤的地点在长沙市芙蓉区大润花超市前坪,属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解放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