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某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5万元,下余x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放弃。被执行人梁某已按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1.5万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广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叶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