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某之父。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某之母。
被执行人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侗族,大专文化,教师,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09)刑三复x号核准,现已执行死刑。被执行人邱某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唐锦山
二0一0年四月一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