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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兴龙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兴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兴龙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兴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申兴龙到睢县X镇X路卓越玩吧,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X停放在卓越网吧一楼楼道内的一辆价值1200元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兴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物证、书证——被盗电动车(照片)、购买电动车收据、收到条、被告人申兴龙的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兴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兴龙认罪、悔罪,并系初犯、偶犯,在量刑时本院酌情予以考虑。结合本案案情,根据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兴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翟晨飞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薛学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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