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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李某甲与贺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岳冬菊,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三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李某甲与被上诉人贺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某某、李某甲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赵某某、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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