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略)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对原审判决表示服判息诉,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大志
审判员聂正军
代理审判员彭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