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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某平

人民陪审员周十武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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