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某平
人民陪审员周十武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