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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8号

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男,19XX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株洲市某局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某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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