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1月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2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11时30分许,在周口市中心医院住院部停车场,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康X因停车发生争执后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用手中的对讲机将被害人右耳打伤,2009年9月11日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委托周口川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康X的伤情进行鉴定,其结论为重伤,(略)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室审查发现该鉴定程序违法,遂建议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周口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康X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其结论为轻伤。
另查明,本案发生后,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由于被告人提出复议,行政拘留暂缓执行。2009年9月21日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010年1月9日将被告人刑事拘留。
又查明,被害人康X民事赔偿部分已于2009年9月29日在我院民事庭立案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谢X、石X、位X、苏X、徐X、扬X、顾X等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及重新鉴定结论,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手续、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害人病历复印件、被害人民事诉讼立案表、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1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张晖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