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下岗职工,住(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轻工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修文,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可代为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轻工高级技工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0)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