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委托代理人吴炼,湖南卓进(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柱,湖南西京(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何某某自愿在2010年11月28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楚某某x元借款,被上诉人楚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权利主张。
二、如上诉人何某某未能在2010年11月28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楚某某x元借款,则上诉人何某某应按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x元的借款金额支付给被上诉人楚某某,并且被上诉人楚某某有权以x元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被上诉人楚某某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