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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38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胡XX在孟津县电业局家属院内,用扁锥等工具撬开一辆黑色望江牌铃木x-3C摩托车,其驾驶该车逃离至朝阳镇X村边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245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黑色望江牌铃木x-3C摩托车已追退被害人夏金虎。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金虎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陈××、王××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胡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胡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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