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付亚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席某某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拱辰广场斯达康小灵通服务店内盗窃4部小灵通、20张充值卡、一挂手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1684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席某某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拱辰广场斯达康小灵通服务店内盗窃4部小灵通、20张充值卡、一挂手表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1684元。案发后,追回小灵通一部、充值卡16张,已返回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某供述,2010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其和毛某某经预谋将安阳市拱辰广场斯达康小灵通服务店的卷闸门打开,盗窃店内4部小灵通、20张充值和一挂手表等物品,后在民主路卖小灵通时被抓获的事实与失主李某某陈述,2010年7月23日20时至次日早6时之间,其店内被盗4部小灵通、20张充值卡、一挂手表等物品,后在民主路将卖其被盗小灵通的一男青年抓获,另一男青年跑掉的事实相一致。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见两名男青年在民主路X街叫卖小灵通,其上前一看防伪标签就知道是同行李小强被盗的小灵通,其通知李小强并和李小强一起抓住一名男青年,另一名跑掉相印证。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席某某户籍证明、汤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辨认被告人席某某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小灵通卡价值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相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