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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干部。

本院于2010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请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某承担。经查,2006年8月26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约定借款利率18‰,并出具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11月16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彦弼

二O一O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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