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无牌大阳90-3A型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及车主。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陕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陕x号重型厢式货车受益车主。
被告西安市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陕x号重型厢式货车登记车主。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7日,原告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大阳90-3A型两轮摩托车,由靖边县城北郊驶往河东党校途中,行至靖边县X路中段时与同向前方右转弯的被告郭某驾驶的陕x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靖边县中医院进行治疗,之后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等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郭某、杨某辩称,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赔偿。
被告西安市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原告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大阳90-3A型两轮摩托车,由靖边县城北郊驶往河东党校途中,行至靖边县X路中段时与同向前方右转弯的被告郭某驾驶的陕x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靖边县中医院进行治疗。2010年7月28日,经靖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高某某、被告郭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之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郭某、杨某赔偿原告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一切费用共计9850元(已付3000元),下欠6850元,款项于2010年11月4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西安市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高某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被告郭某、杨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