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景憧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8日、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波担任记录。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1年9月原告的前夫因家中琐事与其义子发生口角而自缢了,后被告父母作主将原告转嫁给原告前夫的长兄即被告杨某某(被告的前妻去世,生育有两个小孩),原、被告于2002年6月13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不关心、不体贴原告,游手好闲、打牌赌博,不顾家,不管原告和小孩的生活,看原告不顺眼,还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不把原告当人看,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从不相骂打架,被告也从未打过原告,原告以前是被告的弟媳,被告的弟弟去世后,被告原来的妻子也因生小孩去世了,原、被告就结了婚,被告与前妻的两个小孩都是由原告带大的,原告象他们的亲娘一样,两个孩子与原告也有感情,因此,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和好。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原系被告杨某某的弟媳,2001年9月原告的丈夫因故去世,被告的妻子也因生小孩的原因而去世,此后原、被告双方便于2002年6月13日自愿在中方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只是近年来,双方偶尔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缺乏沟通和理解,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辨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调解笔录一份、法庭审理笔录两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状及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只是近年来,双方在生活中偶尔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缺乏沟通和理解,致使双方之间产生一些矛盾,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如在今后的生活中彼此多沟通,相互理解,增强信任,互敬互爱,夫妻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景憧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