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被告韦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韦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后续治疗费人民币4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户(略)。
被告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户(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韦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后续治疗费人民币4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户(略)。
被告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户(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韦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姚某后续治疗费人民币4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