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被告天津开发区子茗盛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树锋,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子茗盛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5日书面确认了其与天津开发区子茗盛船务有限公司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天津开发区子茗盛船务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712.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潘燕
书记员孙晔